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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证体制  
 

保证个人安全拥有之权利:

加拿大人强烈相信法律的规则和公正,每一个在加拿大的人,不管他,她做了什么,是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加拿大个人权利与自由法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第八和第九条禁止没有充分有效的理由而阻止、搜查、逮捕任何人。

第八条还规定任何人有权保护自己免受没有正当理由的搜查或被抓。这意味著没有你的允许任何人不能进入你的家,除非他们是:证实了自己是安全维持官员如警察、税务官员等;并出示了有你名字或住址的许可证。

依据第九条警察或其他有关单位官员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可以阻止或逮捕一个人,并且不能超过合理的拘留时间,一般为24小时 。

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拥有之权利: 

如果被拘留或逮捕,加拿大个人权利与自由法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第十、十一、和十二条保护被拘留或逮捕的人仍享受有被公正对待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被拘留时,警察必须说明被拘留原因并且必须得到一位法官的同意。被拘留人也必须被告知他有权同律师联系和雇佣律师。具体说,必须给予被拘留人机会至少打一次电话告知其律师或其亲属;你可以雇用律师。如果没有经济能力雇用,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律师服务。

第十一条规定对被拘捕人的审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必须是以没有偏见和正确的方式进行,不能侵犯被拘捕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的机会。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不被粗暴对待或不正常的待遇或惩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但如果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则可以在无意中放弃了。

第十四条规定被拘捕人可以要求有翻译。

关于性及相关法律的有规定:

加拿大法律承认十八岁及以上的成年人的异性或同性关系。性倾向是个人的选择,与公共法律无关。但与十八岁以下人有性关系的任何成年人,不能以对方看起来年龄更大为理由,而必须证明其已采用各种合理方式了解过其年龄。与十二 岁以下人有性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新移民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你的雇主还是监护人都无权将一个移民遣返。移民纸Record of Landing IMM 1000(CON)01-95B属于移民本人所有。改变其永久居民或签证身份是一个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参与的、公开和没有偏见的法律过程。

做为加拿大人的责任:

加拿大人的责任包括:理解和服从加拿大法律;参与加拿大民主政治系统;参与选举投票;不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珍惜和帮助保持加拿大多元文化。鼓励所有加拿大人了解政治事务,帮助社区和国家的改善。

怎样坚持自己的权利:

如果个人权利被联邦或省政府侵犯,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是被其他个人侵犯,可以向联邦或省政府的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s或专职官员Ombudspersons投诉。他们的职责就是倾听、调查和解决人权侵犯问题。如果 要律师帮助而支付不起律师费,你可以从所在社区获得免费或低收费的律师。

关于加拿大法律的公开性:

加拿大法律和联邦政府的刑法适用于全国。加拿大没有任何不公开的法律,因此任何人不可以以不知道具体法律条例作为违法的理由。

加拿大的人权法与华人

人权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诸如行动自由、财富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权利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却有不同的见解。

"人人平等的权利",即是平权,是不受任何种族歧视与不合理的待遇的权利。对加拿大华人来说,人权法在加国历史中的发展,及华人为争取人权的努力是值得回顾的。

加拿大最早的一批华人是一百多年前移民卑斯省的华工。很多华人为修筑横贯加拿大的铁路流血流汗,工资却只有白人的十分之一。不少华工饿死,病死在筑路途中。老一辈华人移民对加国的贡献在当时不但不被认可,反而在处处受到歧视,更是无谈人权。虽说华夏子弟历来以善于吃苦耐劳,忍辱负重而驰名,但加国华人百年以来还是没有中断以平和的方式争取人权。

加拿大华人平权的发展史,主要分为五阶段:局部排华期(1858至1885):在这27年期间,加国华人主要聚居卑诗省。最先来的是少数淘金者,接着是被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引进的建筑铁路劳工,之后有从事矿和家庭杂工的。卑期省政府为了保障白人的经济、政治和人口等方面的优越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例排挤华人。 例如,[华人税收法]规定华人在卑诗省必须每三个月交一次工卡的牌费;[华人置地法]禁止华人购买地产;[省选选民法]指明华人、日商和土著都没有选择权,等等;还有[防止华人入境法]禁止华人新移民进入卑斯省。 在这第一阶段中,华人的反抗,主要是出自生意成功的华人,有钱聘请律师,在法庭指控卑期省的法律违反联邦的立法权。这些案件,有不少都成功地凭着宪法上的分权而推翻了卑期省一些排华的法例。

全面排华期(1885至1947):在这62年之久的时期,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并执行了一系列的排华移民法。1885年至1923年,加国政府向入境华人微收人头税,从50元增至500元,相当于当时华劳工近两年的工资。这措施并没有起到阻止华人入境移民的效果。于是在1923年,加国政府通过了全面禁止华人入境的移民法,直到1947年才取消。在这一阶段中,华人多次由社团代表上京请愿,但由于华人根本没有选择权,所以没有多大的政治影响力。

转折点(1947至1948):在这两年间,加拿大社会对华人的态度有重大的改变。排华移民法取消了,华人亦获得了投票权。导致转变的因素,首先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反抗种族主义战争的影响,。使加拿大的社会种族平等的思想开始成为主流。同时在于,加拿大的华商退伍军人发挥他们在政府和在民间对舆论的影响力,促使不平等法的废除。

开放移民期(1948至1967):随着排华法的废除,华人移民加国的人数开始增加,但当时的移民法,仍有不同种族不同的待遇的规例。当时的亚商移民必须成为公民后才可以申请亲属来加国团聚,而对欧商移民却没有此要求。直至1967年,移民法采用计分制,对任何种族或文化背景的申请人都一视同仁,加国移民法才真正达到开放和公平。

立宪平权期(1967至1983):种族歧视的法律虽已被废除,移民法不再有种族色彩,但修法定律的权力仍然操纵在政府的手里。只有把人权写入宪法,才能有效地防止种族义在法律上的重现。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FREEDOMS)终于成功地通过了。加拿大进入立宪平权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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