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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团聚  
 

第一类家庭团聚:是指一个小家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中,夫妻中的一方在加,其境外的家庭成员申请赴加团聚。对于这一类申请人的评审相对简单,很大程度只考虑核实这种关系的真实性。对申请人( 未获得加拿大身份的一方)的背景主要审核其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担保人(在加已获得身份的一方)没有明确的财产或收入要求。担保人即使没有工作也可以获准。但在个别情况下,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是审批考虑的因素之一。

随行子女必须是19岁以下,未婚 (直到登陆加拿大之日还是未婚;19岁以上或已婚(19岁前结婚的),由于19岁以来一直就读于某教育学院,是全日制学生,中断全日制学 习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一年,并在此期间经济上依靠父母的学生;或身体残疾而经济上依 靠父母的子女。

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此类家庭团聚类移民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住,但是必 须通过证明使移民官确认在加拿大境外申请庭团聚类移民会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等待签发永久居民签证签发之前,申请人必须保留完整合法的加拿大来访身份。

在等待签发永久居民签证期间,此类申请人只要有工作和学习许可,就可以在加拿大工 作或学习。并可以在其申请基本通过后申请一个没有具体限制的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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